物業(yè)公司強拆業(yè)主違章建筑,法院判物業(yè)承擔法律責任
??导覉@物業(yè) / 2015-06-26

強行拆違建,物業(yè)公司成被告
2001年2月16日,南京市民張小阜女士與南京華寧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其位于該市鼓樓區(qū)北京西路華瑰園03幢702室的合同。同年6月13日,張小阜收到售房方交付的702室房屋鑰匙,并與蘇寧物業(yè)公司簽訂了物業(yè)管理合約。7月16日,張請裝潢工人對新房進行裝潢。裝潢過程中,張女士在內廚房外北陽臺上,用輕鋼龍骨材料搭建了一間約8.5平方米的廚房,且進行了內外裝潢,該房系違章建筑。
同年9月27日晚約7時許,負責小區(qū)物業(yè)管理的蘇寧物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員,率七八個人來到張的新房,限裝潢工黃某5分鐘內離開該房。黃某離開后,蘇寧物業(yè)公司的相關人員將張家的北陽臺廚房吊頂、屋頂、墻體等多處砸爛。第二天上午,張找到物業(yè)公司負責人交涉未果。當日晚6時許,蘇寧物業(yè)公司的邱某帶領該公司數人,經701室窗口跳入張家北面陽臺,將其違章搭建的廚房全部砸毀,廚房內的生活設施及物品全部被毀壞。
事后張與物業(yè)公司多次交涉未果,遂于2001年10月11日將蘇寧物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樓區(qū)人民法院,法院受理了這起少見的財物損害賠償糾紛案。
庭審交鋒激烈,雙方均認為各自有理
原告張小阜女士在訴訟請求中,要求判令被告蘇寧物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物品損失費23000元,精神損失費5000元,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。
法院受理此案后,根據本案的特點,依法組成合議庭,對案件進行審理。在展開調查質證,并對原告受損害程度委托權威機構作出鑒定評估的基礎上,先后兩次開庭審理此案。庭審中,原、被告爭辯激烈,沒有絲毫相讓余地。
被告蘇寧物業(yè)公司辯稱:原告在訴狀中所稱在外陽臺上搭建的廚房系違章建筑。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損害行為系被告所為。被告不清楚原告起訴的依據是什么。另認為,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,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對于被告的辯稱,原告對搭建的廚房系違章建筑不持異議,但認為原告沒有權利拆除違建,并堅稱自己違章搭建的廚房及屋內物品系被告強行拆除并毀壞。庭審過程中,原告增加訴訟請求,稱由于被告的損害行為,毀壞了原告外廚房自來水管,廚房排油煙氣管等,同時由于自來水管被損壞漏水,造成同幢樓102室廚房、餐廳裝潢受損,損失費用高達4685元,要求被告一并賠償。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,提供了相關證人證言及現場照片等證據。
法院第一次開庭后,對原告損壞現場進行了實地勘查,并據此委托華盛興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所建廚房的建材價值、人工費用及廚房內的生活設施、物品進行了財產評估,鑒定結論總損失額為12042元。審理中,由于被告否認損害行為系其所為,堅持原告所損的廚房系違章建筑不應賠償,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,故法庭調解無效。
法院一錘定音:被告應承擔法律責任
2002年4月12日,鼓樓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,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判決被告蘇寧物業(yè)管理有限公司敗訴,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財物損失費12042元。本案受理費及鑒定費共1930元由被告承擔。
法院就此案作出的判決理由是:原告在北陽臺所搭建的廚房雖系違章建筑,應當拆除,但該權利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行使,被告作為物業(yè)管理公司,無權行使該權利。原告作為廚房的搭建人,其投入的建筑材料、人工費及廚房內的生活設施、物品系其合法財產,理應受法律保護。被告擅自闖入原告民宅,毀壞財物屬不法侵害行為。原告財物受損與被告的侵害行為之間,有直接的因果關系,被告對原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理應予以全部賠償,具體賠償數額應以鑒定結論為準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,本院應予支持。此案審理中,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因涉及案外他人的利益,本案不作處理;有關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費賠償,缺乏法律依據,本案亦不予支持。依照我國民法通則有關法律條款,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。一場鬧得沸沸揚揚、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的官司,總算有了定論和說法。然而透過此案的審理和判決,當事人雙方及社會公眾,物業(yè)管理部門,該如何以此案為戒,吸取教訓,卻是一個未完的話題。在法治社會里,若物管部門及戶主都能依法行事,自覺用法律法規(guī)約束自己的行為,也許根本就不會鬧出類似的官司來。